(2016)皖1503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绪琼与江涛、杨仓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琼,江涛,杨仓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绪琼,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江涛,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上东阳。被执行人:杨仓太,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涛、杨仓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仓太银行存款19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