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杨芬与卢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芬,卢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619号原告张杨芬,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卢国华,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芬与被告卢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芬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张杨芬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杨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杨芬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