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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5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泽鸿、陈舒鸿、陈荣坤与吴锦红、吴苇键、吴苇锴、何宏、吴娇妹、肖茂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鸿,陈舒鸿,陈荣坤,吴锦红,吴苇键,吴苇锴,何宏,吴娇妹,肖茂生,陈茂英,吴克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5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鸿,住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舒鸿,住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坤,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锦红,住广东省陆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苇键,住广东省陆丰市。法定代理人吴锦红,系吴苇键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苇锴,住广东省陆丰市。法定代理人吴锦红,系吴苇锴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娇妹,住广东省陆丰市。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云辉,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茂生,住广东省深圳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茂英,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克威,住广东省陆丰市,现住龙岗区。上诉人陈泽鸿、陈舒鸿、陈荣坤为与被上诉人吴锦红、吴苇键、吴苇锴、何宏、吴娇妹、肖茂生、陈茂英、吴克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原审法院依法通知三上诉人缴纳上诉费,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陈泽鸿、陈舒鸿、陈荣坤提起上诉后,未能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泽鸿、陈舒鸿、陈荣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飞审 判 员 黄  国  辉代理审判员 付  璐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赖汉贞(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