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赵立君与刘秀岩、柴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君,刘秀岩,柴彬,柴木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君,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秀岩,女,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柴彬,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柴木青,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君与被执行人刘秀岩、柴彬、柴木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立君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顺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庆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