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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丁某某、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676号之一原告林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国诉被告丁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林某自愿以其名下房屋一套、担保人石家庄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奔驰牌汽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林某名下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石家庄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奔驰牌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侯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