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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海丹,郭鸿禹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212号原告徐某某,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克山县。被告郭某某,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克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鑫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