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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索拉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横沥中兴盛精密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索拉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横沥中兴盛精密五金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1599号原告东莞市索拉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德超。委托代理人曾红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东莞市横沥中兴盛精密五金制品厂,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邓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索拉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横沥中兴盛精密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索拉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索拉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吉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