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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曾涯辉与湖北微乐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涯辉,湖北微乐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85号原告:曾涯辉。委托代理人:李孝华,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微乐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号楼第**层。法定代表人:张光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东,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涯辉诉被告湖北微乐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涯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涯辉负担。审判员  彭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