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琳与桑守栋、桑鹏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琳,桑守栋,桑鹏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徐琳,南××街道××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桑守栋,务农。被执行人:桑鹏成,务农。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代表人:朱丽娜,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徐琳与被执行人桑守栋、桑鹏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钢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于立案执行前全部支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钢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