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段华咀与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华咀,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段华咀,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413,户籍住址:湖南省衡东县。委托代理人:曾文东,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新区。法定代表人:邹旭林,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段华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18号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段华咀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0300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150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茂腾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