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维春与被执行人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维春,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322-4号申请执行人:邵维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邵维春与被执行人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维春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6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09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512元,转帐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