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15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杰、张治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杰,张治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574-1号申请执行人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治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杰、张治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61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150.00元、执行费58410.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评估价2511403.00元将被执行人张杰名下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交付申请执行人折抵部分欠款,剩余欠款及相关费用双方当事人同意分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