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关于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民初23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25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平桥镇阳咀行政村阳咀村村民,现住安塞县一道街安塞县文化艺术演出公司。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1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平桥镇阳咀行政村阳咀村村民,现住安塞县一道街安塞县文化艺术演出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758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达成和好协议,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