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方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24民初132号原告方某,男,汉族,惠来县人,身份证住址: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996。被告吴某,男,汉族,惠来县人,身份证住址:惠来县惠城镇东安大埔,身份证号码:×××1855。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被告吴某已归还原告方某的借款本金25000元,原告同意减免被告利息67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5元减半为296.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炳通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林宝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