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德志与张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张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794号原告:张德志,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从飞,男,1962年5月4日,汉族,居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志诉被告张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德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德志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德志负担。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