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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薛殿伟诉孙国芹、张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殿伟,孙国芹,张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375号原告:薛殿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孙国芹,女,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孙忠民,男,舒兰市吉舒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树艳,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殿伟与被告孙国芹、张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殿伟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薛殿伟负担。审判员  姜成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