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崔志惠与况元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惠,况元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33号原告崔志惠,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况元彬,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惠与被告况元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正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