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姚永纯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纯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7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永纯,无职业。于2002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5年5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9月2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于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8月5日被抓获),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看守所医疗分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永纯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永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日,被告人姚永纯让项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50号众家和建材商店内,利用伪造的皇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红头文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冒用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签订虚假的外墙保温施工协议、楼道大白楼梯扶手涂刷施工协议,通过收取工程���证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共计人民币40000元。赃款挥霍。2014年9月,被告人姚永纯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市场附近的一家饺子馆内,利用伪造的皇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红头文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冒用沈阳市龙信建筑保温材料厂和沈阳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签订虚假的外墙保温施工协议,通过收取工程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赃款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永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永纯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永纯提出第一起犯罪是其与项某合谋实��的,诈骗金额是人民币2万元,其分得1万元,后于案发前返还给陶某的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6月1日,被告人姚永纯让项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50号众家和建材商店内,利用伪造的皇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红头文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冒用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甲、陶某签订一份虚假的“外墙保温施工协议”,与被害人杨某乙、陶某签订一份虚假的“楼道大白楼梯扶手涂刷施工协议”,并通过收取工程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共计人民币4万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份,项某和姚永纯一起到我店里,姚永纯跟我说有个外墙保温的活和楼道粉刷大白的活能干不,我告诉他俩有活给我留着。我就给杨某甲打电话,杨某甲说外墙保温他能干,楼道粉刷大白他弟弟杨某乙能干。第二次项某和姚永纯又到我店里,姚永纯跟我说,他叔叔是东陵区区长,并且当着我的面给他叔叔打电话,我一听就相信了。2014年6月1日,杨某甲、他弟弟杨某乙、他妹妹杨丽梅,还有项某来到我店里,一起研究干活签协议的事。当天姚永纯没有过来签协议,项某拿出一个红头文件让我们看,他说是从姚永纯那里拿来的,这个文件写的大约是皇姑区棚户区改造的事,文件上有政府的章和李军的名章,我们大家就相信了。项某说按协议约定工程需要保证金,一个项目是2万元,之后,项某拿出来一个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外墙保温施工协议和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楼道大白楼梯扶手涂刷施工协议(一式三份),杨某甲和杨某乙就在协议上签字了,我也签字了。项某拿来的协议书中,有两份上面有姚永纯的签字,被我留下了,杨某甲和杨某乙拿走的两份没有姚永纯的签字。随后,杨某乙和杨丽梅出去取钱了,回来把4万元钱交给我了,我打了收据,然后我们就去饭店吃饭了。到饭店之后,项某给姚永纯打电话,让他来取钱,当时我把4万元钱装在黑色的塑料袋里放在我们吃饭的桌子上,在要吃完饭的时候,项某接了个电话,然后跟我说姚永纯来了,我把钱给他送出去,接着就把桌子上装有4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拿起来出了饭店的门。这时杨某甲他们哥三也要走,我起身往外送,透过饭店的玻璃窗,我看见姚永纯的背影正往一个出租车里上,项某这时也回来了,我看见他手里装钱的黑塑料袋没有了,我就问项某给他(姚永纯)了?项某说给他(姚永纯)了。2014年8、9月份,我当面问过姚永纯好几次,活儿什么时候干,姚永纯说皇姑区政府没有钱,后期还说要想干,自己垫付,一直到现在也没有信。我���过姚永纯要钱,姚永纯也承认他拿走了4万元,但他就说现在没有钱,等有钱再给我。直到2014年10月份,我觉得我们被骗了。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初,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50号众家和建材商店的老板陶某跟我说,有个外墙保温的活儿,是皇姑区政府的工程,并向我出示一个皇姑区政府的文件,文件上有皇姑区政府盖的公章和一个叫李军的名章,我觉得很靠谱,就相信了,并告诉陶某我能干。2016年6月1日,我和我弟弟杨某乙、妹妹杨某丙一起到皇姑区向工街50号众家和建材商店,见到陶某和项某。因为我以前经常在陶某的建材商店买东西,所以和陶某早就认识,项某我之前没见过。陶某说项某的朋友有关系,能把这个保温的活儿要过来让我干,项某拿出来一个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外墙保温施工协议和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楼道大白楼梯扶手涂刷施���协议(一式三份),项某说该工程需要保证金,一个项目2万元,我就同意了。我和我弟弟杨某乙分别在两份施工协议上签字按手印,陶某也在协议上签字了。我让我弟弟杨某乙和妹妹杨丽梅去取钱,取回4万元钱给了陶某,陶某给我打了收据,随后陶某把4万元钱给了项某。项某拿起电话给姚总打电话说,这个项目别给别人了,有人干了,这事定了。我们就去附近的饭店吃饭,过了一会,项某叫来一个人把钱拿走了,我也有点事就拿着两个协议走了。后来工程一直没有干上。3、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的陈述,均证实2014年6月1日,其二人的哥哥杨某甲带其二人前往皇姑区向工街50号众家和建材商店内,由杨某甲和项某商谈施工项目,一个项目保证金2万元,随后杨某甲、杨某乙分别在项某提供的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外墙保温施工协议和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楼道大��楼梯扶手涂刷施工协议(均一式三份)上签字按印,同时,陶某也在协议上签字。之后,其二人取回4万元交给陶某,陶某又将钱交给项某。其二人听杨某甲说项某把钱给别人了,后期工程一直没有干上。4、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姚永纯给我打电话说皇姑区政府有旧区改造的活儿,一个礼拜后姚永纯给我看了盖有皇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章的区政府红头文件,并告诉我他签完大合同之后再分包给我,并让我找专业队伍。几天后,我和姚永纯路过皇姑区向工街众家和建材商店,因为我认识这家建材商店的老板娘,就和姚永纯进屋喝茶水。闲聊时,姚永纯就对陶某说明廉有个外墙保温和楼道粉刷的活儿,还有皇姑区的文件,过了两天让我把文件拿给陶某看。两天后,我到姚永纯家取得皇姑区政府的红头文件,拿到陶某的建材商店给陶某看了,陶某看过文件后打电话叫来她的朋友杨某甲,杨某甲看过文件后说能干。2014年5月末,姚永纯拿着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和皇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署的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外墙保温施工合同给我看,上面写的明廉地区旧楼外墙保温(共27万平)和楼道粉刷(按实际面积计算),并盖有双方的公章和法人章,我看了以后就信以为真,并问姚永纯这个活能给我多少,姚永纯说都给我,以前欠我的钱就一笔勾销,但每个合同得交2万块钱的工程保证金,我同意了。6月1日,我去姚永纯家取的外墙保温施工协议和楼道大白楼梯扶手涂刷施工协议及盖有皇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章的红头文件,然后到陶某的商店,姚永纯说有事没有到场,让我拿着合同和他们签,我和杨某甲、杨某乙及陶淑艳签订完施工合同后,杨某甲把取回来的4万元钱给了陶某,然后我们去商店附近的饭店吃饭��在吃饭时,陶某让我给姚永纯打电话找他来吃饭,姚永纯说有事一会过来,在我们快吃完的时候,姚永纯还没有来,我就给姚永纯打电话让他来取钱。过了一会,姚永纯告诉我他到了,我跟陶某说姚永纯来取保证金了,然后陶某把4万元保证金交给我,我出去拿给了姚永纯,之后他就打车走了。至今姚永纯也没让杨某甲他们入场干上这个活,保证金也没退。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没有以其公司的名义和沈阳市皇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杨某甲及陶某签订过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外墙保温施工协议,其并不认识杨某甲、陶某及姚永纯。6、被告人姚永纯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其利用伪造的皇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红头文件骗取他人信任,由项某冒用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签订虚假的施工协议后,采用收取工程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二被害人钱款。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陶某能够辨认出姚永纯。8、物证照片、公章印件、名章印件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姚永纯处扣押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沈阳市皇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章、王某个人名章、李军个人名章各一个及被扣押印章的外部特征。9、施工协议,证明被告人姚永纯诈骗被害人陶某、杨某甲等人钱款所使用的虚假合同。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姚永纯的前科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姚永纯诈骗的犯罪事实。(二)2014年9月,被告人姚永纯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市场附近的一家饺子馆内,利用伪造的皇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红头文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冒用沈阳市龙信建筑保温材料厂和沈阳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签订虚假的外墙保温施工协议,通过收取工程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共计人民币2000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永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项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姚永纯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东陵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协议及外墙保温施工协议;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永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永纯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永纯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姚永纯当庭提出第一起犯罪是其与项某共同实施,且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万元的辩解,因无证据证明,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永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姚永纯退赔被害人杨利国、杨利朋共计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淑芝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任 凡人民陪审员 温世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