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3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雅丽斯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海洲纺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雅丽斯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诸暨市海洲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492-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雅丽斯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尹永明,系公司董事。被执行人诸暨市海洲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骆海龙,系公司董事长。原告绍兴市雅丽斯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海洲纺织有限公司、绍兴万荣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4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五日书 记 员 赵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