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王宝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成,王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成,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王宝发,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刘国成与被执行人王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3800元,案件受理费672元,申请执行费6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国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字第39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道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