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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王宝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成,王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成,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王宝发,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刘国成与被执行人王宝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3800元,案件受理费672元,申请执行费6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国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字第39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道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