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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41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梁某,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起诉被告蒋某某离婚后,于2016年3月30日又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