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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雷仕伦与代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仕伦,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73号申请执行人雷仕伦。被执行人代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雷仕伦申请执行代海健康权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赔款18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7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雷仕伦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登林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巫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