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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催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乌审旗日昇昌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审旗日昇昌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催字第00041号申请人:乌审旗日昇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政府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刘朋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博,男,该单位员工,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金信翰林苑**号楼*单元***室。申请人乌审旗日昇昌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3020005325791573,金额30万元,出票人中建商品混凝土西安有限公司,收款人西安市灞桥区正欣建材厂,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乌审旗日昇昌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审旗日昇昌煤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王 旭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云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