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方平与陈从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平,陈从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方平,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系温岭市宏迪进鞋底厂业主。被执行人:陈从钱,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王方平与陈从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台温泽商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方平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陈从钱应偿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方平人民币174300元,并交纳诉讼费700元,申请执行费2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从钱所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金樟村桥外的房屋及位于温岭市泽国镇金樟村的房屋,但因上述房屋系集体土地性质,目前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责令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查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1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德锋审 判 员 陈明芳审 判 员 叶长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