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419号宁夏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左佩军、高文文、李兆永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左佩军,高文文,李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左佩军,男,汉族,1990年3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高文文,男,汉族,1991年12月3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李兆永,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民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2015)盐民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既由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425元,案件受理费13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6元,共计16710元,但三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三被执行人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左佩军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马池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高文文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存款。三、冻结被执行人高文文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马池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四、冻结被执行人李兆永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马池信用社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沙明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