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秦望蔬菜专业合作社与上海中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秦望蔬菜专业合作社,上海中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236号原告上海秦望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盛之明。委托代理人王宝华,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秦望蔬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上海中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因被告目前经营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