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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耀华与被告徐春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耀华,徐春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413号原告田耀华,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被告徐春风,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耀华与被告徐春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耀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耀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田耀华承担。助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乔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