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耀华与被告徐春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耀华,徐春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413号原告田耀华,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被告徐春风,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耀华与被告徐春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耀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耀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田耀华承担。助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乔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