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30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百娥与淳化鑫香源肥牛火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娥,淳化鑫香源肥牛火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195号原告刘百娥。被告淳化鑫香源肥牛火锅经营人刘金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娥与被告淳化鑫香源肥牛火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百娥在庭前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百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小林审判员  刘 芳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