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罪犯罗祖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祖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761号罪犯罗祖建,男,生于1975年1月26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顺庆刑初字第129刑事判决,该犯及同案犯郭建明、郭靖不服,提出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南中法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1)顺庆刑初字第129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顺庆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一、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对罪犯罗祖建违法所得毒资12500元予以追缴。该犯及同案犯郭建明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南中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2)顺庆刑初字��12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项判决;二、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2)顺庆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判决,三、被告人郭建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00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犯应于2024年4月21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祖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13分,月均8.07分。分别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未追缴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祖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祖建��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