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浩天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郭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浩天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郭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623号原告内蒙古浩天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浩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婷婷、武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嘉,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浩天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浩天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嘉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一处房屋的产权产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原告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嘉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一处房屋的产权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