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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民初821号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蚁某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