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芳利与熊刚刚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利,熊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李芳利。被执行人熊刚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利与被执行人熊刚刚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长安刑初字第005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刚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熊刚刚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熊刚刚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对其车辆进行了查封。查明被执行人熊刚刚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也无房产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6执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