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宣告田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马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马玉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李树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田某某,女,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马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田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某某诉称,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田某某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田某某系吉林省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前高家村三组村民,于2011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方查找一直没有下落。故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田某某失踪。经查,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田某某系母女关系。田某某,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前高家村三组。该人于2011年离开家后,下落不明,后经家属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6年1月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田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田某某仍下落不明。其家中无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某系被申请人田某某之子,系田某某的利害关系人,田某某自2011年离开家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现已失踪超过二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间里,田某某仍未出现,故对申请人马某某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甘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