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高立峰与胡文信、孙国峰等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立峰,初波,孙国峰,胡文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22号申请人高立峰,男,地址长春市。被申请人初波,男,地址德惠市。被申请人孙国峰,男,地址德惠市。被申请人胡文信,男,地址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高立峰诉胡文信、孙国峰、初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立峰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国峰所有的挂车车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王小强名下的车籍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立峰所有的车车籍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王小强名下的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