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XX与武汉世纪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武汉世纪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曾惠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XX返还服务保证金13,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服务保证金13,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雅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丛俊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闸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