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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牛国与方城县裕昇大通市场发展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方城县裕昇大通市场发展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730号原告牛国,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云生,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城县裕昇大通市场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磊。委托代理人郝君,系方城县裕昇大通市场发展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士凯,系方城县裕昇大通市场发展公司员工。原告牛国诉被告方城县裕昇大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延超审判员  程长春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来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