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A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A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290号原告张某某,男,1989年4月4日出生。被告张某某A,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A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以其与被告张某某A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