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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华威聚酰亚胺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威聚酰亚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芜湖君华科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威聚酰亚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仙人岛能源化工区。法定代表人王文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芜湖君华科技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临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彪,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华威聚酰亚胺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九初字第03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九初字第03920号民事裁定,本案仍由盖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盖州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勇审 判 员  刘钢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