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2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任淑英因与被申请人王海臣、姜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XX,王XX,姜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任XX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姜XX再审申请人任淑英因与被申请人王海臣、姜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建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淑英申请再审称: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漏判应给付申请人利息11600元。请求建昌县人民法院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被申请人均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任淑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淑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志良审 判 员  于树新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