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3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金伟峰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3898号原告金伟峰,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张敏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开屏。委托代理人姚惟成。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韩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开屏。委托代理人姚惟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伟峰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伟民代理审判员 吴剑峰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