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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波与赵洪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赵洪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46号原告刘波,男,1985年8月24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赵洪丰,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赵洪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波承担。审 判 员  于秋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艺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