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章平辉、刘癸卯、陈金凤、章某乙、章某丙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特3号申请人陈金凤。系死者章某甲妻子。申请人章某乙。系死者章某甲儿子。申请人章某丙。系死者章某甲女儿。申请人章某乙、章某丙法定代理人陈金凤。申请人章平辉。系死者章某甲父亲。申请人刘癸卯。系死者章某甲继母。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民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徐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华。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章平辉、刘癸卯、陈金凤、章某乙、章某丙、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2月16日,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10千伏高压线路的XX线金山支线76杆处,由于高压线路的电杆横档的绝缘瓷瓶断裂使高压线下落至离地面高度1.2米至1.5米处,未形成断线断电。同日,XX村XX村村民章某甲路此经过,不慎意外触电身亡。双方由此发生争议。2016年2月18日经岳阳县XX镇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本争议,同意一次性协商解决本争议;二、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对死者章某甲意外触电身亡事件负全部责任;三、由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赔偿申请人章平辉、刘癸卯、陈金凤、章某乙、章某丙所有费用共计800000元整;四、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已于2016年2月17日、2016年2月19日支付现金200000元给申请人章平辉、刘癸卯、陈金凤、章某乙、章某丙,余款600000元在2016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五、如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未按时按数支付给申请人章平辉、刘癸卯、陈金凤、章某乙、章某丙上述款项,由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县供电分公司按每天2000元支付违约金;六、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荣幸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