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京山与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山,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53号原告李京山,男,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路199号盘龙名府商铺1栋5层13、14号。法定代表人彭红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山诉被告湘潭市莲城客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京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京山承担。审 判 员 葛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