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林金萍、肖玉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特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负责人曾龙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才加,男,藏族,1969年6月14日,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客户经理,住西宁市城西区。被申请人林金萍,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暂住青海西宁市城北区。被申请人肖玉霞,女,汉族,1975年11月5日,暂住青海西宁市城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与被申请人林金萍、肖玉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要求。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林金萍、肖玉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桂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雯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