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田诗怡与利津县利津街道张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利津县利津街道张家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348号原告:田某。法定代理人:吕焕敏,女,汉族。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张家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树茂,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利津县利津街道张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日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高汝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俞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