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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维珍与王昌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珍,王昌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18号申请执行人陈维珍,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昌均(曾用名王昌军),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维珍与被执行人王昌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维珍申请执行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没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的柑橘树大小、四至地界等内容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维珍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