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马永超与张景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超,张景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354号原告马永超(曾用名张永超)。委托代理人张小利。被告张景伟。原告马永超诉被告张景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永超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利、被告张景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永超诉称,2012年5月9日,原告的雇佣司机程东彪驾驶原告的冀A×××××、冀A×××××挂重型普通货车行驶到大忻线161KM+700M处,与被告张景伟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张景伟受伤。2012年5月9日,原告马永超通过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告垫付20000元医疗费,被告张景伟已经支取。后被告张景伟向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做出(2012)藁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张永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被告张景伟的损失进行赔偿,对原告张永超要求返还垫付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因被告张景伟尚保留二次手术费用、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应待被告张景伟再次主张时一并处理原告张永超垫付的费用为宜,故对此不予处理。后藁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张景伟针对二次手术费用、伤残赔偿金等提起的诉讼,于2014年8月29日做出(2014)藁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车辆所投的保险公司对被告的损失做出了全部赔偿。现被告张景伟因此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的赔偿款已经收到,但一直未返还原告垫付为其垫付的20000元医疗费,因两次诉讼原告应负担诉讼费分别为2540元和5355元,共计7895元,为此减除7895元诉讼费后,被告应返还原告12105元垫付的医疗费。但被告张景伟至今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210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景伟辩称,原告剩余12050元是在我处,因为我现在正在治疗中,还需要花钱,需要原告出治疗费,所以钱我不能归还。原告马永超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转交委托书,证明2012年5月14日,被告张景伟支取原告垫付费用20000元;二、藁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藁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藁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方应该负担的诉讼费7890元;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终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对藁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被告张景伟提交证据:照片和诊断证明,证明还需要继续治疗。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原告的雇佣司机程东彪驾驶原告的冀A×××××、冀A×××××挂重型普通货车行驶到大忻线161KM+700M处,与被告张景伟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张景伟受伤。2012年5月9日,原告马永超通过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告垫付20000元医疗费,由被告张景伟支取。后被告张景伟分两次向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藁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日做出(2012)藁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8月29日做出(2014)藁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两次诉讼判决原告马永超应承担诉讼费用共计7895元,被告张景伟应返还原告马永超12105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原告马永超为被告张景伟垫付的20000元医疗费用属于原告马永超合法财产。被告受伤治疗费用已经通过两次诉讼得到合法赔偿,被告不归还原告除去诉讼费剩余的12105元费用已无合法根据,理应归还原告。被告辩称自己还需治疗并需要原告出治疗费的主张,与本案不是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景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永超垫付款1210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张景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