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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营毫与白俊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营毫,白俊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915号原告:董营毫,男,198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白俊轩,男,199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原告董营毫诉被告白俊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营毫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俊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营毫申请撤回对被告白俊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营毫撤回对被告白俊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营毫负担。审判员  王桥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永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