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威与袁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威,袁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364号原告:罗威,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袁诚,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威与被告袁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罗威负担。审 判 长 朱长明人民陪审员 唐腊花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