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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奥志刚诉杨小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奥志刚,杨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财保119号申请人奥志刚,男,汉族。被申请人杨小敏,女,汉族。申请人奥志刚与被申请人杨小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小敏所有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杨小敏所有的车库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小敏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杨小敏所有的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建庭审 判 员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苏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武淑娟 微信公众号“”